現世報,S被M的日記(序 0/5)

◎unsatura

因為一個奴隸寫了調教心得給我。第二篇來的時候,覺得要有回應動作。卻出了這個。

我不知現世報是否一個正確的叫法,香港人會說現眼報。

兩年前我兩週內動了兩次手術,幾乎在第二次的時候掛掉。住了兩個月醫院,有六個星期不能吃喝。當我相信我不會死去的時候,我放下了急著打點身后事的心情。一天忽然冒出的念頭,是現世報。第二個是,反省,的確沒有其他三個字更能形容得貼切。第三個是開懷大笑的興奮。第四個,我會好好上完我人生重要的一課。

現世報,當然是指我是一個S而言。在我很用功地,處理好我周邊所有的人際關係,我惦念的心愛的最親或不太親的,都被我安撫好後,就是少了一個人。若他能在,我這功課就算滿分了。

他是我一個奴隸。唯一一個有固定調教的奴隸(其他其實都是一夜情)。我覺得只有他才能真正了解,現世報這想法的意義。我是個,老一輩叫虐待狂的主人。我最喜歡把東西重重地放在奴身上,更喜歡把東西放進奴身體裡。我也是一個不會玩羞辱遊戲的主人。我沒有辦法了解為何,奴會可能在我面前感到羞恥或要給我辱罵。外科手術是非常具侵犯性的。身邊就是缺乏了一個可以了解,為何我可以這麼幽默地面對狀況的人。身邊的人都不了解,我這種幽默,是因為我是一個虐待狂,一個不懂什麼是恥辱的虐待狂。

現世報這念頭冒出前也發生了不少好有趣的事。最初,我腹痛進急診室。男友在上班,找了一個不太熟的心理學同事來陪我。應該進入腸的東西不時從口裡冒出來,一些綠色的液體。醫師溝通過後,朋友說要插鼻胃管。我朝剛和她溝通的醫師的方向看去。醫正在為兩個學生示範如何,管子要進入鼻後轉個彎⋯跟著,三人走過來,其中一個學生就用我來實習。我手緊抓著床,醫師說不要緊張。但我沒法告訴他,因為正在被插,我是在固定自己的身體來配合。

朋友說,東西出來了,我還沒來得及看管子流出什麼就開始吐。眼前綠色的液體噴著,三個白衣人各自後退著。我想著,大法師。跟著,心理學朋友送來衛生紙,還說,側靠著吧,這樣比較容易吐。我就轉向她,把綠色的東西,聽話地往她身上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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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徒們的碑碣】之《月光舞》

【叛徒們的碑碣】(Monuments to the Rebels)

《月光舞》(Moon Dance)

◎洪凌

如今安東尼奧與小星星以天造地設的模樣一起出遊,米蘭的街景、夜間宴會,以及時尚場所,無不成為他們的舞台,這一對儷人讓義大利的風姿城市在二十世紀末的當下,化身為最燦亮華美的地標。在此之前,約莫三十年前,不滿十六歲的安東尼奧,與米凱蘭基里世家的「黑貂皮女王」、他的母親連袂出遊,以不同的美感,同樣制霸了這個難以馴服的城市。

安東尼奧並非那種訴諸認同政治、披荊斬棘的陽性跨性王(drag king):倘若可以就這個辭彙施展某種冷調笑話也似的雙關語,安東尼奧一點兒也不「合成」或「模擬」,他就是。當然,任何性別與美學風格不無都有合成或模擬的成份,即使是最純粹渾然的代表樣本,不過,總之現在所說的並非這回事。

義大利人春風得意地擁戴米凱蘭基里的新王者,其天真童稚的態度幾乎會讓嚴肅認真的性別政治運動者氣結。自從有他之後,再也沒有任何想佔據陽性王者位置的個體能夠僭越在他之前。在安東尼奧的體內,肉身與精神的超絕意志儼然化二合一,他毫無瑕疵的演奏技巧同時來自於巧奪天工、猶如希臘雕像的身體,以及他的澄澈與虛無。自從誕生了安東尼奧﹒米凱蘭基里,這世界古往今來的霸者版圖,就此徹底改寫。

至於在二十六年前,小星星﹒米凱蘭基里又是怎麼被安東尼奧的不可思議天才科學家女友給「生殖」出來,那更是個野性勃勃的超異浪漫譚。再怎麼對小星星的親代感到不豫不悅,我不得不給予應得的讚嘆與星等。

在來不及眨眼的瞬間,托涅奧就被一雙慣於愛撫鍵盤、拉弓,以及觸探他全身上下每一處漂亮曲線的手掌按住口唇。緊接著,那雙手以經典註冊商標的跋扈力道壓住他的雙肩,似乎是以強硬的擁抱來禮讚他俊俏堅挺的肩胛骨、緊湊窄小的腰背線條,以及被架到對方肩背上,曝露性感的程度足以燃燒起枯槁垂死者性慾的瓷白色大腿。

事實上,他根本也沒想要眨眼或叫喊,更遑論掙扎。托涅奧稍微挪動一下頸部,如同巡禮觀賞猛獸之王的爛漫年少王子,睜大那雙黑寶石般的水亮雙眼,興致盎然地看著來者:黑豹獵食狀態的強健四肢,無懈可擊、高挺修長的身軀,以及足以被拆解成一齣德國表現主義式黑白電影的炫耀動作。

「安東尼奧,你怎麼老愛爬我的牆呢?可別自負於你這招行雲流水的鋼絲工夫,你把我的小貓,黑絲鴛尾給驚動得跳下床去了啦!」

安東尼奧﹒米凱蘭基里過於從容地賴上床去,以馬戲團第一高手的特技水準表演了不動用任何一根手指、也可以把複雜綁帶的靴子脫去的本事。他意味深長地露齒一笑,深刻凹陷的灰眼除了津津有味的愛憐,就是恨不得讓眼前這個怎樣也不改其本貌的孩子掛在自己身上,力竭且歷劫。

「我所愛的美麗人兒,我的孩子……看你這麼高興地睡在深秋的倫敦懷抱,我實在很吃醋這個城市哪!有沒有稍微想念我呢?乖,轉過去一下,讓我看看你的背部……那隻駐留在你身上的蝴蝶和你一樣,美得無法無天,而且不設防到極點……」

起先是註冊商標的爛漫不解,可隔了半晌,被那雙強健修長的手掌牢牢壓住,雙手被反剪在後,睡袍也給扯開來。背部被安東尼奧盡情觀賞著,小星星像是嗑了藥,陷入怪異的神迷情境。

他以夢遊般的語氣,音色如絲絨,緩緩從喉間撒溢而出。

「……我總是任你這樣那樣,怎麼擺佈我的身體都成。安東尼奧,可漸漸你被養壞了胃口,變成一個自以為是的混帳啦。你到底是因為愛我才這樣,還是為了享受我的被欺侮、我不明究底於自己的處境,才屢次用這樣的嘴臉來對待我?」

被講中了難以辯解的梟雄耍惡劣嘴臉,安東尼奧倒也沒有否認的餘地。他收束起原先跋扈張狂過頭的身段,用舌尖輕柔地舔著小星星的頸後、以及成為重頭戲的晶瑩背脊。那隻精緻的蝴蝶居住在線條美妙的背部上,如同酒杯緣鑲嵌的一根搶眼調酒棒。

他以最聚精會神的演奏專注力,無言地撫摸懷裡的身體,比先前更憔悴的模樣終於讓他懂得何謂後悔與自責。

直到現在,還是沒有怎麼抵抗他這些橫征暴斂的小星星,以更加迷離夢囈的音調,半睡半醒地說著。

「我愛你,安東尼奧,可我不喜歡被你當成演習駕馭手法的專用小白癡。我的確是個小白癡,可我向來明白自己,不明白且總是要個堂皇架構來支持自身行動的人,是你這個大笨蛋。」

這番話如同一杯剛入口就讓酒徒感動到差點要落淚的最頂級冰酒,安東尼奧再也做不出任何瀟灑耍酷的舉動,只是一逕抱緊懷中嬌稚的人兒。

「你真的憔悴不少呢,本來就太窈窕了,現在這樣可真讓我難過……既然是我自己欺侮了最親愛的小星星,就該讓我親自照顧你,這才合理吧?

「朱力安諾好想念你噎,他一直說要做你最喜歡的白蘭地巧克力薄餅給你吃,還有啊,巴黎與米蘭的當季服裝這幾天正上市了,就一邊休養,晚上出去逛逛,如何?」

「哼,安東尼奧你這大梟雄,用這些好玩好吃的來讓我上鉤!」

聽得這句快樂的抱怨,安東尼奧滿意地露齒而笑,現出一排潔白堅挺的牙齒。他輕而易舉地把小星星抱入自己的臂彎,洗鍊的動作並不因為喜悅而有所延滯或誇張。小星星以清脆的口訣把躲在床底的黑絲鴛尾引出來時,安東尼奧雖沒有任何遲疑,可他攬住這隻無敵小黑貓的手勢,是一種近乎投降的絕對輕柔力道。

「哎呀,你這個小魔頭愛上的生命體,怎剛好都讓我心有忐忑呢?無論是那個北愛爾蘭火爆小美人,或是這隻不可測如蔓克西絲的靈幻小黑貓……」

小星星清脆地嘻笑起來。他那雙漂亮的白玉小腿在安東尼奧的懷裡輕輕踢動著,讓黑絲鴛尾也為之亢奮起來。

「咿,小黑絲會很蔓克西絲地給你見面禮吆,安東尼奧!」

才這麼一說,安靜蜷伏在安東尼奧手臂上的小黑貓如同接收到啟動的訊號。纖小卻致命的五抹利爪如同瞬間開放的白色花蕊,安靜而絕對地綻放,在安東尼奧修長結實的前臂留下鮮明好看的五道印痕。

受到此等高級的款待,這位超一流的鋼琴家與地下之王還是縱容地輕輕抱著他的孩子與這隻讓他又喜又忌憚的小黑貓,只是無奈而不失高興地喃喃自語。

「果然是蔓克西絲的同類啊,連見面禮也這麼神似……看來,朱力安諾預備的小貓點心應該會頗受歡迎吧?」

[半熟D手記] 閒話BDSM

◎ Ralph (原作于 2004 5/16)

就一些與站上M傾向朋友互動的狀況上來看,完全不清楚自己真正需求的人其實也不算少。滿足些什麼?肉欲?心靈?或許在被主人調教了很久之後,也還是說不上來。自己不知道自己要些什麼的狀況下,就貿然去接受一個主人,在我個人的觀點,那是讓對方決定自己的慾望。如果,對方並不能真正察覺自己的慾望呢?單單成為主人發洩自身慾望的容器,或者更進一步全然接受主人給的思考與感受,那麼,自己的慾望呢?在哪裡?

「應付」主人,對主,對從,都是很可憐的,走到這種地步。在真正接受一個人做為主人之前,我覺得,還是先去想想自己可能要些什麼比較好。可以花上很長的時間去認識,瞭解一個S性的對象,是否真正適合自己。從彼此互動之中,進一步的確定自己要的是什麼。而S性的角色,除了主導儀式與互動之外,也應該要站在協助的立場
讓自己的奴從可以體會自己的欲求,並進而悅納,滿足。

上面的狀況,是我的理想,但是,要實現,有相當的困難度。M性的角色必須對自己有一定的認知,並且不能只是單純委身給另一個人,什麼也不想。另外,信任也是相當重要的一個要件。S性的角色呢,或許應該要把過度膨脹的自我捨棄,才可以真正體會對方的需求。為了瞭解對方與選擇適當的調教方式,必須要花上很多心力思考,而非單純享受性虐。

單純摧殘對方的身體,當然可以達到自己欲求的滿足。不過如果不能帶給對方同樣的意義與滿足,那麼殘害對方的心靈是可恥的。更不必提那些認為奴從就是滿足自己性慾的處理工具的所謂「主人」了,這是對自己,跟對另一個人的褻瀆。

說來容易,不過實際實行上有很大的困難度,雙方都得要不斷持續的反饋思考。有時,思考比揮鞭或者是忍受鞭叱來的更痛苦,令人遺憾。另外一類型的奴從,則只是單純享受被「性虐」或者「支配」的感覺,而非以與主人建立比較穩定而長遠的關係

為目的。或許看做遊戲的態度,比較不需要這麼辛苦吧。只是,或許我面對這種事情太嚴肅,像面對人生的其他人際關係一樣。這樣的關係,要冒的風險更多,我不認為可以等閒視之。所以,太古板的我,不適合陪各位玩遊戲。

總之,簡單來說,單純儀式化的所謂SM關係,並不是主體,而是表面。如果只在意表現出的互動或者是帶來的性快感,那只是比較特殊的性愛。要稱為BDSM,似乎有待商榷。如果,只是想玩的話,那麼,把自己的立場表現清楚,對對方也是種尊重吧!要不然,這會耽誤到你的主,你的奴,對於你自己來說,也多了很多無謂的壓力。唯有自知,自重,但不自大,才可以瞭解自己,跟誠實正確的瞭解對方。也只有明晰的思考與深刻的瞭解,才可以找到真正適合自己的主或者奴共勉之。

皮繩愉虐邦 vs 真情酷兒, 原聲重現!

◎皮繩愉虐邦

2005 年的第一個星期天,十夜、淫妲、Asa 與阿端代表皮繩愉虐邦到 CLUB1069 真情酷兒廣播節目接受主持人 Vincent 的專訪。請按這裡(WMA檔案,約 8.5MB) 收聽當天的精彩錄音!

真情酷兒該週節目預告:

如果你以為這樣的SM團體-皮繩愉虐邦,只是單純的同性戀團體,那就大錯特錯了!它是結合了異性戀者、同性戀者、變性慾者、跨性別者所組成的SM團體!你會好奇他們是如何互動的?你以為SM就只是滴蠟燭、甩皮鞭?那也錯了!即使搔癢,也是SM的種類之一。本週【真情酷兒】帶您進入皮繩愉虐邦的國度,一探皮繩愉虐邦子民的神祕面紗!

關於【真情酷兒】同志廣播節目

1997 年起由 Vincent 主持,目前每週日播出。節目精神就是「讓社會大眾看見、聽見同性戀」了解才有機會被接受,所以目標就是要讓社會大眾更容易有一個管道,可以直接了解同性戀。

  • FM 97.3  綠色和平電台(台灣桃園以北地區)週日深夜1-2 點
  • FM 105.7 姐妹電台(台灣雲嘉一帶)週日晚上9-10 點
  • FM 95.7  真心之音電台(台灣中永和新店地區)週日晚上10-11點
  • 真心之音網路電台 週日晚上10-11點
  • Hello網絡廣播網(1月4日起隨時全天候24小時均可線上或下載收聽)

段氏日玲的判決文

【裁判字號】93 , 矚訴 , 1
【裁判日期】931012
【裁判案由】使人為奴隸罪等
【裁判全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矚訴字第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正祺
  選任辯護人 黃呈利律師
  被   告 林麗如

右列被告因使人為奴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九五三、六九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劉正祺共同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又共同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應扶助而遺棄之,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林麗如共同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共同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應扶助而遺棄之,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 實

一、劉正祺與林麗如原係夫妻關係,婚後二人僅育有一女劉曉瑩,劉正祺因重男輕女,認膝下無子乃人生憾事,復以為娶妾可東山再起,開創新事業,而向林麗如提議娶越南新娘傳宗接代,並改變家運,幫忙家務,林麗如亦順從劉正祺之決定,劉正祺即於九十一年一月七日,與奇諾企業社婚友部副理林連發訂立委託書,委由奇諾企業社代辦娶越南新娘事宜,且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與林麗如辦理離婚登記,奇諾企業社則指派曾啟明帶領劉正祺前往越南相親,劉正祺看中越南女子段氏日玲,而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與段氏日玲在越南結婚,並與段氏日玲在越南發生數次性行為。劉正祺返國後,因感下體不適,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至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就診,經醫師黃名揚診斷,發現劉正祺患有泌尿道感染、尿道膿瘍、慢性攝護腺炎及焦慮狀態,劉正祺生性多疑,又無醫學常識,將單純之泌尿道疾病妄想為不名譽之性病,心中早有疙瘩。段氏日玲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抵台,林麗如雖與劉正祺早辦妥離婚登記,惟仍與劉正祺、劉曉瑩及段氏日玲同居台中市北屯區水景街一0三號住處,初因新婚燕爾,且劉正祺仍未斷絕娶妾旺族之夢想,一家四口相處尚稱融洽,經常結伴四處旅遊。但好景不常,朝夕相處二月餘後,文化差異及生活習性不同,加上劉正祺事業亦未起色,導致情份漸失,復因劉正祺下體常感不適,猜疑、慮病、離群、自卑、憂鬱、焦慮情緒有增無減,而無中生有,妄加認定其下體不適係導因於段氏日玲曾在越南當過酒店小姐感染性病所致,將生活上種種之不順遂嫁禍予段氏日玲,氣急攻心臥病在床,人生自此墜入黑暗深淵,毫無希望,林麗如見狀不但未予規勸開導,反認此均為段氏日玲一手造成,二人對段氏日玲之態度更加轉惡,且吃定段氏日玲個性柔弱,舉目無親,不敢反抗,竟基於犯意之聯絡,自九十一年七月間起至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止,共同將段氏日玲拘禁在台中市北屯區水景街一0三號住處四樓房間,由外反鎖房間門,並以繩索綑綁段氏日玲雙手雙腳,剝奪段氏日玲之行動自由,僅限用餐、洗澡、上廁所始將段氏日玲鬆綁,其間對於段氏日玲百般凌辱虐待,或限制段氏日玲與外界聯絡;或不供給基本日常生活所需;或不予正常之三餐,甚至供給酸臭食物,喝令跪等吃飯,或施以強暴、脅迫使之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或以木棍、刀片、針、橡皮筋傷害段氏日玲身體,不以人道相待,使之居於不法實力支配之下,失去其普通人格者應有之自由,而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如下:

(一)自九十一年七月間起即扣押段氏日玲之護照、居留證,不准段氏日玲與外界聯絡,亦禁止段氏日玲打電話回越南向家人報平安,段氏日玲家人心急如焚,透過奇諾企業社曾啟明前往探視段氏日玲,劉正祺、林麗如不讓曾啟明進入,曾啟明不得已,委請管區警員蔡國城前去查看,因段氏日玲懼於劉正祺之恫嚇,向警員蔡國城謊稱一切安好,警員見無異狀離開,而喪失求助機會。

(二)每日僅准段氏日玲吃晚餐一餐,並要求段氏日玲先跪在餐桌旁,待劉正祺、林麗如一家人吃完飯,才將剩菜、剩飯倒成一碗,或供給三片餅乾,或將西瓜皮、蘋果皮、紅蘿蔔皮及骨頭煮成一鍋,令段氏日玲站在或跪在客廳外食用,若因食物酸臭,段氏日玲吐出,劉正祺則要求段氏日玲再吃下吐出食物。

(三)限制段氏日玲每日上廁所次數,致段氏日玲經常尿在褲子或房間,並拒供給段氏日玲衛生棉處理月事,段氏日玲不得已使用衛生紙處理,致經血經常滲透流至內褲。

(四)每星期只准段氏日玲洗澡二次,僅能使用肥皂及冷水洗澡、洗頭,不能使用其他盥洗用品,且要求段氏日玲洗澡時將浴室門打開,以便監視段氏日玲是否偷用其他盥洗用品。

(五)九十一年九月間某日,以自小客車將段氏日玲載到台中縣大肚、龍井一帶山區,要求段氏日玲躲在路旁樹叢,俟有車開過來,自己跑出來讓車撞,表示這樣痛苦才會結束,段氏日玲害怕不肯,返家後林麗如即自後抱住段氏日玲,由劉正祺持針刺段氏日玲雙手指頭,再將段氏日玲指頭浸入盬水中,另曾經持木棍毆打段氏日玲背部,並以橡皮筋彈打段氏日玲眼皮(傷害部分業據段氏日玲撤回告訴)。

(六)九十一年中秋節,段氏日玲因思念越南家人,要求劉正祺讓其打電話回越南,劉正祺不僅拒絕,且喝令段氏日玲躺在地上,再以雙腳猛踩段氏日玲肚子,使段氏日玲疼痛昏迷。

(七)多次持美工刀劃傷段氏日玲背部、腳部,並以膠帶黏貼段氏日玲因遭綁綑造成手腕受傷之部位,使其傷勢更加嚴重,亦曾喝令段氏日玲整夜蹲在床邊,不准睡覺。

(八)劉正祺、林麗如異想天開,認如強迫段氏日玲承認自己為酒店小姐,可藉此向奇諾企業社及曾啟明請求損害賠償,而為取得訴訟之證據,自導自演,由林麗如持V8攝影機負責拍攝,劉正祺坐在段氏日玲旁邊,將所書寫之悔過書、離婚協議書、合議書等認可作為證據之資料對準鏡頭照本宣唸,訊問段氏日玲是否承認其口述情事,段氏日玲懼於劉正祺平日淫威,僅能配合劉正祺口述答稱「是」、「對」或「有」等語,劉正祺並宣稱段氏日玲有1、詐欺締約婚姻罪(隱匿性病之事實)2、毀婚罪(訂婚後與男友發生性關係)3、通姦罪(結婚後與男友發生性關係)4、傳染性病罪(明知有性病還傳染性病給劉正祺)5、傷害罪(掌摑劉正祺、林麗如)6、在四歲女兒面前跳脫衣舞7、背信罪(結婚後拒絕行房)8、竊盜罪(竊取皮夾內的錢及貴重物品)9、毀損罪(毀損貴重家具、潑尿行為)10、偽造文書(答應要悔改又沒做到)等十大犯行,加諸段氏日玲莫須有之罪名,除因離婚強要段氏日玲賠償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外,另要求段氏日玲賠償損失三百六十萬元,由劉正祺預先繕打本票七張(六張面額各五十萬元, 一張面額六十萬元),提示段氏日玲確認蓋章,以此手段取得段氏日玲之自白證據光碟片,又強逼段氏日玲打電話回越南,向其母親承認在越南當上班小姐,並與男友發生性關係,再取得錄音帶,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訴請奇諾企業社及曾啟明賠償八十萬元,經本院民事庭審理後,認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六0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確定。段氏日玲遭受劉正祺、林麗如長期拘禁綑綁,百般凌辱虐待,體重由來台之四十公斤,飢瘦至二十餘公斤,軀幹多處受傷,併有心室顫動、嚴重營養不良及嚴重肝功能不良等現象,已無獨立自行維持其生存所必要之能力,如未即時救助恐有喪失生命之危險,為無自救力之人,劉正祺、林麗如所為上情,依法自負有給予其生存所必要扶助之義務,惟劉正祺、林麗如非但不予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復共同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十時許,強將段氏日玲載往台中縣龍井鄉台中火力發電廠附近渺無人煙之處予以丟棄,任令段氏日玲自生自滅。嗣因段氏日玲自行步行二十餘分鐘,至張秀妹開設之小吃店乞食,經人報警送醫急救,始幸免於難。

二、案經段氏日玲訴由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請台灣台中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劉正祺、林麗如均否認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及遺棄犯行,被告劉正祺辯稱伊因要娶越南新娘才與前妻林麗如辦理離婚,並透過奇諾企業社婚友部副理林連發介紹娶越南新娘段氏日玲,段氏日玲來台,與伊及林麗如、伊女兒住在一起,伊自越南返台後,性器官疼痛,就醫結果是尿道發炎,伊懷疑係前往越南與段氏日玲發生性關係所感染,段氏日玲的護照、居留證均自己保管,伊未禁止段氏日玲與外界聯絡,因曾啟明在越南與伊有誤會,所以曾啟明要看段氏日玲,伊才不讓曾啟明看,管區警員至三樓看段氏日玲時,伊未要求段氏日玲如何答話,係段氏日玲同意V8攝影,作為請求奇諾企業社賠償之證據,三百六十萬元本票是段氏日玲自己簽發,賠償伊損失,段氏日玲並自己打電話回越南,向她母親承認曾在越南酒店當上班小姐,與男朋友發生性關係,伊家本就有電話錄音,段氏日玲平常即住四樓,伊未限制段氏日玲行動自由,段氏日玲也沒有要求伊,讓她打電話回越南報平安,伊從未毆打傷害段氏日玲,因段氏日玲不吃飯,又將大便丟在水塔,伊才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十時許,將段氏日玲載往台中縣龍井鄉台中火力發電廠附近,伊認為那裡有越南人可以幫忙段氏日玲云云;被告林麗如辯稱係劉正祺要求伊辦理離婚娶越南新娘,伊原打算劉正祺娶回越南新娘,即帶伊女兒離開,但劉正祺返台後,下體不舒服,伊一時不忍心才未離開,伊曾帶段氏日玲至醫院就診,劉正祺說這樣才可向仲介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是劉正祺與段氏日玲談好請求金額對分,劉正祺怕段氏日玲跑掉,將段氏日玲護照、居留證拿給伊,曾啟明至伊家探視段氏日玲,是劉正祺不讓曾啟明進入,當時段氏日玲遭劉正祺拘禁在四樓,段氏日玲平常吃飯由伊負責,必須劉正祺允許,伊才敢叫段氏日玲下來二樓吃飯,一天吃幾餐,要看劉正祺意思,段氏日玲自己承認十大罪狀,沒有被脅迫,係劉正祺要求伊以V8攝影,作為請求仲介公司賠償的證據,段氏日玲打電話回越南,向她母親承認在酒店上班,並與男友發生性關係,也是劉正祺與段氏日玲講好,伊僅負責操作錄音機,劉正祺曾要求伊抱住段氏日玲,讓劉正祺以針刺段氏日玲手指頭,再泡鹽水,伊不敢不抱,伊未參與拘禁、毆打段氏日玲,因段氏日玲經常在屋內大、小便,劉正祺要伊打電話問律師,律師說已經離婚不須撫養,劉正祺才將段氏日玲載走,伊僅跟上車,不知劉正祺要將段氏日玲丟在台中火力發電廠附近,伊曾建議劉正祺購買機票將段氏日玲送回越南,但劉正祺不肯云云。惟查: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段氏日玲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指訴綦詳,被告林麗如對於前開拘禁、綑綁告訴人段氏日玲,施以凌辱虐待情事諸多參與,迭經告訴人段氏日玲供述無訛。並有被告劉正祺、林麗如自導自演所取得之光碟片、錄音帶扣案,及童綜合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告訴人段氏日玲結婚時、送醫後之照片附卷可稽,而扣案之光碟片、錄音帶經檢察官勘驗結果,光碟片拍攝過程係由被告劉正祺全程主導,採一問一答方式,告訴人段氏日玲面無表情,專注目視被告劉正祺,僅配合簡單回答「是」、「對」、「有」等語,另錄音帶亦係告訴人段氏日玲逐字逐句以越南語朗誦,極不自然,又係在被告劉正祺、林麗如拘禁告訴人段氏日玲期間取得,內容皆為不實,且關係告訴人段氏日玲之名節,依常情,被告劉正祺、林麗如苟未施以強暴、脅迫,告訴人段氏日玲焉會予以配合承認?參以證人曾啟明於偵查中證稱劉正祺本來對伊很感謝,但後來抱怨段氏日玲有性病想要離婚,伊告以段氏日玲回國再說,段氏日玲來台二個月後,段氏日玲母親至越南分公司找伊,說都沒有段氏日玲消息,要伊幫忙找,伊一回國即至劉正祺家中找人,伊覺得家中有人,應該就是林麗如,伊在外面喊說請讓段氏日玲打電話回家,沒人理伊,伊說要報警,林麗如才打開窗戶與伊說話,剛好附近有一管區警員,伊請警員協助,警員進去後出來告訴伊,該越南女子說沒有事情,伊才離開等語;證人蔡國城於偵查中證稱伊為北屯派出所警員,水景里是伊負責轄區,有一次伊去查劉正祺戶口,有一男子自稱是越南新娘仲介公司的人,說該外籍女子家人反應,外籍女子都沒有打電話回家,要伊進入屋內看該外籍女子,劉正祺開門讓伊進去,伊問該外籍女子是否沒有打電話回家,該外籍女子笑笑說有打電話回越南,當時該外籍女子非常瘦等語;證人張秀妹於偵查中證稱伊在龍井鄉附近開設海產小吃店,當天下午一、二點左右,伊端盤子出來洗,見一女子走近伊,雙手合掌拜託伊叫伊姊姊,要伊給東西吃,伊拿翅膀等三樣東西給該女子吃,該女子向伊說謝謝,並表示要幫伊洗碗,當時有一些人圍觀,有人說該女子很口渴,拿一瓶礦泉水給該女子喝,後不知何人報警,警察來載去該女子,直到晚上新聞出來才知是外籍新娘等語;證人許光復於偵查中證稱伊為童綜合醫院醫師,段氏日玲送來醫院時只剩皮包骨,當時心跳只有三十下,體重只有二十幾公斤,如果當時沒有馬上急救,可能就救不回來,生命危在旦夕等語;證人王德和於偵查中證稱伊為童綜合醫院醫師,不是段氏日玲急診醫師,但是主治醫師,段氏日玲送來時穿著很破舊,可以確定傷勢是外力所造成,應該有嚴重的營養不良,被送到醫院時已經昏迷,並出現心室顫動現象,嚴重肝功能不良,應是長期營養不良造成,厭食症係一種心理症狀,會厭食到底,不可能表現出非常想吃東西,後來給予一些食物,段氏日玲進食情況不錯等語;被告林麗如在本院審理時供承劉正祺怕段氏日玲跑掉,將段氏日玲之護照、居留證拿給伊,曾啟明至伊家探視段氏日玲時,劉正祺不讓曾啟明進入,當時段氏日玲已遭劉正祺拘禁在四樓,四樓為喇叭鎖,由外面反鎖,因四樓房門上鎖,又沒有廁所,段氏日玲尿在褲子,拘禁期間段氏日玲一天吃幾餐要看劉正祺的意思,劉正祺曾將段氏日玲載到龍井、大肚一帶山上,並曾要伊抱住段氏日玲,讓劉正祺以針刺段氏日玲手指頭,再泡鹽水,伊亦見過劉正祺毆打段氏日玲背部及以膠帶纏住段氏日玲手部,另有一天伊接女兒回來,見段氏日玲有刀傷,劉正祺手持一支美工刀,向伊說段氏日玲將衣服丟在馬桶內,他很生氣,劉正祺也要求伊將削下果皮及吃剩骨頭煮成一鍋,專供給段氏日玲吃,段氏日玲吃後又吐出,且要段氏日玲跪在地上等吃飯,伊未主動給段氏日玲衛生棉,劉正祺亦不准段氏日玲洗澡時關門,並以肥皂洗澡,九十一年中秋節,伊自二樓到三樓時,有看見段氏日玲躺著,劉正祺踩在段氏日玲肚子上,也看過劉正祺叫段氏日玲蹲在床邊,從晚上蹲到天亮等情,益徵告訴人段氏日玲之指訴與事實相符,並未故予誇大,告訴人段氏日玲亦無厭食或自虐情事。

(二)被告劉正祺訴請奇諾企業社及曾啟明損害賠償之訴,業經本院民事庭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六0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確定。依該民事判決認定「(二)次查,被告(指民事被告即奇諾企業社及曾啟明)辯稱:因原告(指民事原告即本件被告劉正祺)之配偶段氏日玲係外籍人士,故其與本國人結婚及入境時,均須檢附體檢資料辦理申請,故段氏日玲自結婚至入境本國前,依規定應體檢二次,分別為:

1、辦理結婚手續時:依中華民國與越南國民在越南辦理結婚手續說明書明定,辦理結婚手續時,須至經我國法院公證及外交部驗證之指定醫院,為健康檢查,其檢查項目應包括精神病及性病等。

2、辦理入境手續時:依規定,外籍配偶入境時須申請居留簽證,依規定辦理居留簽證時應至經我國行政院衛生署指定醫院,或經我國外館驗證之國外合格醫院體檢,並檢附三個月內有效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待簽證核發後,持該簽證至我國居留地之警察局,換發居留證,段氏日玲自結婚至入境前,須完成二次體檢,而體檢程序均在越南當地由我國政府認證指定之醫院所完成,而依前揭規定,段氏日玲經檢查有精神病或性病,則無法取得健康合格之體檢證明,易言之,段氏日玲即無法與原告辦理結婚手續,更無法申請入境簽證來台,由此可見段氏日玲入境台灣時,並無上述疾病等情,業據被告提出中華民國國民與越南國民在越南辦理結婚手續說明書乙份、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手續說明乙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函查原告之妻段氏日玲之來台前體檢資料,經台灣高等法院函轉我國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函附段氏日玲來台前之體檢資料乙全份,該體檢資料顯示段氏日玲來台前並無染有性病之紀錄在卷可憑,是被告此 一抗辯自屬可信。

(三)又依原告所提出之檢查報告中,有關段氏日玲於詹西珠婦產科與宏仁診所之診斷證明書,其中均記載段氏日玲僅為陰道炎或尿道炎,並非屬相關性病之記載;再者依原告提出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衛生署台中醫院檢驗科之檢驗結果顯示,段氏日玲之梅毒螺旋體血液凝集測試係呈(80X Negative),即段氏日玲之梅毒測試呈陰性反應;又段氏日玲前於本(九十二)年二月遭遺棄路旁,被發現後送醫治療,因其被發現時,有受虐情形,故童綜合醫院即對其進行體檢,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有關RPR test(梅毒血清檢查)、TPHA(梅毒螺旋體血液凝集側試)、Anti-HIV(愛滋病測試),均呈正常反應等情,有原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影本二份、被告提出之童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歷、醫學報告在卷可稽,依前揭醫院診斷證明亦顯示段氏日玲並無感染性病之情形。」,有該民事判決在卷足參,復經本院調閱該民事案卷查證無訛,足徵告訴人段氏日玲僅係感染一般通見之婦女病,迄未罹患性病。

(四)被告劉正祺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至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就診,經醫師黃名揚診斷,發現劉正祺係患有泌尿道感染、尿道膿瘍、慢性攝護腺炎及焦慮狀態,有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九十二年七月六日中醫歷字第0九二000四四二六號函附病歷摘要在卷可按。證人黃名揚於偵查中亦證稱伊為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醫師,劉正祺係伊病患,劉正祺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急診,同年四月四日看診,同年四月十一日看檢查結果,急診及看診均診斷出尿道發炎,沒有其他性病,尿道膿炎是指尿道裡面有化膿、發炎,應屬於前列腺的發炎,慢性攝護腺炎或是尿道發炎而慢慢引起焦慮,喜歡憋尿或不喜歡喝開水,或喜歡吃刺激食物,或應酬多的人,或與異性接觸(異性有子宮發炎或白帶情形),都可能引起這些病徵。性病傳染不可能弱化為一般尿道感染,因一般人均無性病抗體,所以經人體互相接觸後,仍會呈現性病,不會只有尿道感染,攝護腺感染與性行為無關等語。顯見被告劉正祺並未罹患性病,其懷疑告訴人段氏日玲傳染性病,實屬無稽。

(五)依中央健康保險局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健保中費字一第0九二0一0四四七一號函附被告劉正祺、林麗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及卷附被告劉正祺、林麗如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吳澄第腦神經科醫院診斷證明書之記載,被告劉正祺雖有精神分裂症、疑似情感性疾患、精神病性憂鬱症;被告林麗如有重鬱症等症狀,然被告劉正祺、林麗如經檢察官委請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作精神鑑定,被告劉正祺鑑定結果為「貳、個案史:一、個人生活史及一般疾病史:據劉員所述,劉員自出生後發育一切正常,在課業學習方面,表現優異,常常名列前矛,於五專資訊相關科系畢業後,便入伍服役,擔任管理。二、三十位部屬,由於表現優異,長官給予繼續留營之鼓勵,因而有榮民身分。退伍後工作表現亦相當優異,很快更自己創業並獲得優渥的收入。劉員平常並無抽煙、嚼檳榔及酗酒的習慣,亦從未有藥物濫用的情形。近年來其事業績效滑落,劉員認為娶小妾可以讓其事業東山再起,劉員表示經由太太同意,先辦離婚,再至越南娶外籍新娘(劉員表示該新娘非自己中意的)。於生活中發現該越南新娘不勤勞,自己的事業也沒有起色,後來越南新娘卻在房屋內隨地大小便、脫衣服給小孩看等不雅行為,劉員及其前妻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將越南新娘載至一處外勞較多的工地放逐,希望該地的外勞可以協助越南新娘回越南,因而被警方查獲。二、精神病史:據劉員所述,劉員過去並無任何精神方面之疾病,於九十二年二月案發前,亦從未有精神科就診的紀錄,於案發後,其律師發現劉員精神狀態不穩定,因而建議至精神科治療,案發後曾於多家醫院住院以及門診治療並取得精神分裂症之重大傷病卡。參、檢查結果:一、神經學及身體檢查:正常。二、心理測驗:(一)行為觀察及會談:劉員身材中等,穿著袈裟,頭剃光頭,表示約於兩週前剃度,在會談時意識清楚,在整個鑑定過程中可以切題回答醫師所詢問的問題。(二)智力測驗:在WAIS-R測驗中,VIQ:86、PIQ:84、FIQ:84,顯示智能偏低,在邊緣性智能的定義範籌,在相較於劉員過去的學歷表現而言,有明顯功能衰退情形,從劉員受測時手部有顫抖的情形推論,劉員內在相當焦慮,以致影響其測驗表現。在B-G測驗中,圖形正確但出現縮小現象,反應劉員視動協調功能尚佳,內心不安,可能有情緒適應的困擾。在人格衡鑑方面,KMHQ測驗中有猜疑、慮病、離群、自卑、憂鬱、焦慮不安的現象。在羅夏克測驗中,精神分裂指數及憂鬱指數均未達顯著水準,顯示劉員在受測時並無明顯精神病症狀,但劉員在情緒適應及維持親密關係會有困擾。(三)綜合研判:劉員會談時意識清楚,情緒及人際適應功能不佳,但在評鑑過程中沒有發現明顯精神病症狀。三、精神狀態檢查:劉員於鑑定過程中,意識清醒、外觀整潔、情緒焦慮不安,態度誠懇配合,鑑定過程中並無明顯之幻聽、妄想或異常行為之精神病症狀,劉員表示對於過去的遭遇有悔不當初之憾。肆、鑑定結果及建議:一、依據劉員所敘述、精神狀態檢查及心理測驗等結果顯示,劉員之智能雖有退化現象,屬於邊緣性智能,並未達到智能不足的定義範圍,可能受其情緒影響,且並未發現劉員有明顯之精神病症狀,因此其精神狀態應列屬為負有刑責能力,而未達精神耗弱或心神喪失之程度。」;被告林麗如鑑定結果為「貳、個案史:一、個人生活史及一般疾病史:據林女所述,林女自出生後發育一切正常,在課業學習方面表現中等,於高職畢業後,隨即進入社會工作,當時便擔任林女前夫劉正祺的秘書,社會功能穩定。林女結婚後協助前夫從事裱框工作,起初生意興隆,近年來事業滑落,經林女前夫要求辦理離婚,讓其前夫討個小妾來改運,看事業是否能東山再起。林女於前夫娶回越南新娘後仍繼續居住於前夫的家,亦不滿越南新娘的言行,而協同其前夫將越南新娘載離家。林女平常並無抽煙、嚼檳榔及酗酒的習慣,亦從未有藥物濫用的情形。二、精神病史:據林女所述,林女過去並無任何精神方面之疾病,於九十二年二月案發前,亦從未有精神科就診紀錄,於案發後曾於多家醫院門診治療並取得重度憂鬱症之診斷證明書。參、檢查結果:一、神經學及身體檢查:正常。二、心理測驗:

(一)行為觀察及會談:林女身材中等,穿著乾淨合宜,在會談過程中態度明顯的比較對立及防衛心理,頻頻表示自己是受到其前夫所拖累,在會談過程中可以切題回答醫師所詢問的問題。但是不願意談和案情有關的細節。

(二)智力測驗:在WAIS-R測驗中,VIQ:91、PIQ:99、FIQ:94,智能在正常的定義範籌。在B-G測驗中,圖形正確且排列有序,反應林女視動協調功能尚佳。在人格衡鑑方面,KMHQ測驗中有猜疑、慮病、離群、自卑、憂鬱、焦慮不安的現象。

(三)綜合研判:林女在會談時意識清楚,情緒及人際關係適應功能不佳,在會談過程中,林女陳述在原生家庭與其前夫在婚姻生活中所受到的挫折,表示自己已經心灰意冷,但在評鑑過程中沒有發現明顯的精神病症狀。三、精神狀態檢查:林女於鑑定過程中,意識清醒,外觀整潔,情緒平穩,但態度防禦,不夠誠懇,於會談過程中,無明顯之幻覺、妄想或不適當之言行表現,整體談並無明顯之精神症狀。肆、鑑定結果及建議:依據林女所敘述、精神狀態檢查及心理測驗等結果顯示,林女之智能為正常範圍,且並未發現林女有明顯之精神病症狀,因此其精神狀態應列屬於負有刑責能力者,而未達精神耗弱或心神喪失之程度。」,有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中榮醫企字第0九二000五二0六號函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證人即鑑定醫師卓良珍於偵查中復證稱劉正祺、林麗如領有重大傷病卡,該醫院可能診斷有誤,劉正祺、林麗如並無精神病,可能是因為壓力的關係造成精神不太穩定,但這不是精神病,精神憂鬱症並不是精神病,患精神病的人一般都比較善良,不會想出害人的技巧,林麗如的憂鬱症並不嚴重,在案發之前並沒有憂鬱症,是因本案訴訟壓力才造成,劉正祺、林麗如的犯罪行為不是來自於幻聽幻覺,而是自己的衝動,被害妄念是會將外界的事情與自我的事情合而為一,認為外界的所有事情都在影射自己,認為他人都想害自己或是監視自己,劉正祺當時剛碰到這個案件到醫院就醫,因為承受壓力過大,一般人容易產生精神病的幻覺,因劉正祺說娶的外籍新娘懶惰、隨地大小便,並有類似A片的動作,可能是將外籍新娘當成是其奴隸,應是一種心理的偏差等語,可見被告劉正祺、林麗如行為時之精神狀態,並未達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程度,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四)被告劉正祺、林麗如長期將告訴人段氏日玲拘禁在台中市北屯區水景街一0三號住處四樓房間,由外反鎖房間門,並以繩索綑綁段氏日玲雙手雙腳,剝奪段氏日玲之行動自由,僅限用餐、洗澡、上廁所始將段氏日玲鬆綁,其間對於段氏日玲百般凌辱虐待,或限制告訴人段氏日玲與外界聯絡,或不供給基本日常生活所需;或不予正常之三餐,甚至供給酸臭食物,喝令跪等吃飯,或施以強暴、脅迫使之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或以木棍、刀片、針、橡皮筋傷害段氏日玲身體,不以人道相待,使之居於不法實力支配之下,失去其普通人格者應有之自由,已使告訴人段氏日玲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

(五)告訴人段氏日玲遭受被告劉正祺、林麗如長期拘禁綑綁,百般凌辱虐待,體重由來台之四十公斤,飢瘦至二十餘公斤,軀幹多處受傷,併有心室顫動、嚴重營養不良及嚴重肝功能不良等現象,已無獨立自行維持其生存所必要之能力,如未即時救助恐有喪失生命之危險等情,有童綜合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告訴人段氏日玲結婚時、送醫後之照片在卷足稽,並經證人即童綜合醫院醫師許光復、王德和於偵查中證述屬實(證人許光復、王德和之供述如上)。被告劉正祺亦供承將告訴人段氏日玲載到火力發電廠附近,未將護照、居留證交給段氏日玲等語;被告林麗如供承段氏日玲下車時,未給予任何金錢、食物及衣物等語,告訴人段氏日玲另指陳被告劉正祺載伊至台中火力發電廠附近,讓伊下車地點附近均為樹木、雜草,沒有民宅,伊慢慢走,走一段路就休息一下,走了很遠、很久,才碰到小吃店老闆等語,顯見被告劉正祺、林麗如均具有遺棄告訴人段氏日玲之故意,且告訴人段氏日玲既因被告劉正祺、林麗如之行為致有喪失生命之危險,被告劉正祺、林麗如依法自負有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六)綜上所述,被告劉正祺、林麗如所辯無非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劉正祺、林麗如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劉正祺、林麗如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遺棄罪及同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罪。二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又所謂奴隸,係指繼續在他人不法實力支配之下,喪失自己之行動與意思之自由,聽任他人指使,受非人道之待遇,從事勞苦工作之人;而所謂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係指雖非奴隸,但其所受非人道之待遇與行動不自由之情形,與奴隸相類似。是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使人為奴隸或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罪,本即含有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及強制罪質,故不另成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及強制罪(至被告劉正祺、林麗如傷害告訴人段氏日玲之行為,公訴人認包含於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罪質內,此部分業據告訴人段氏日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附此敘明)。再被告劉正祺、林麗如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罪質互異,應予分論併科。爰分別審酌被告劉正祺為傳宗接代,改變家運,與被告林麗如協議先辦理離婚,另娶越南國籍之告訴人段氏日玲,不但未悉心照顧遠嫁來台,舉目無親之告訴人段氏日玲,復因一己之妄念,長期施以拘禁綑綁,百般凌辱虐待,使告訴人段氏日玲之體重由來台之四十公斤,飢瘦至二十餘公斤,軀幹多處受傷,併有心室顫動、嚴重營養不良及嚴重肝功能不良等現象,復將已無獨立自行維持其生存所必要之能力之告訴人段氏日玲載往台中火力發電廠附近予以遺棄,手段惡劣,未曾聽聞,本應從重量刑,惟念被告劉正祺、林麗如均無前科(見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被告劉正祺事後並與告訴人段氏日玲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段氏日玲一百萬元,已付七十萬元,餘三十萬元約定於九十八年十月一日前給付,見卷附和解協議書影本),被告林麗如在本院審理時供出部分犯行,且非主要施虐者,公訴人亦對被告劉正祺求處中度之刑,對被告林麗如求處輕度之刑等一切情狀,各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 光 國
法 官 洪 俊 誠
法 官 鍾 堯 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
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一項: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徒刑

導尿管的選用、護理與注意事項

◎CC (筆者為執業醫生)

導尿,是將一條管子經由尿道口插進膀胱內,讓尿液順著管子流出體外。導尿管經由尿道口(女性的尿道口,恰在陰核下方),經由尿道再通過膀胱頸,便可達膀胱。男性在膀胱頸前有前列腺,況且男性的尿道約有20多公分長,而女性的尿道長度僅有4至5公分左右,因此在技術上女性較簡單。

有些人並不喜歡導尿管置入的感覺,有些人則喜歡此「痛快」的感覺(尤其是敏感的黏膜刺激)。理論上有關性的觸覺,並不需透過較高階的生理或心理機轉,便能以反射性的方式產生反應。性感帶包含身體上一些有較多觸覺神經末梢的區域及經由某些「性制約」而被認為有性感意味的其它身體部位。性中樞(較高階)則位在邊緣系統(在大腦深部)包括:下視丘、扣帶回、杏仁核與海馬回等。性刺激傳入這些部位,引起性興奮。導尿管置入之感受,引起的生、心理變化,是性興奮抑或不悅,端賴當事者之認定。

一、導尿實施之因素:當無法自行排尿、排尿困難或基於其他個人理由,需人為導尿者。

二、導尿方法之分類:導尿可分為留置式導尿與單次式(間歇性)導尿。

1.留置式導尿
導尿管一直置於尿道內,可數日後才取出。導尿管(推薦用矽膠材質)經由尿道口插入,達膀胱後可將尿液引流出來。導尿管插入膀胱後,藉由氣囊於膀胱內膨脹,便可將導尿管固定於膀胱內。導尿管外面接引流管,使尿液經引流管連接到集尿袋。

此類導尿管之置入與取出,宜由專業(醫護)人員實施,較為安全,也比較不易感染。置入的過程,要無菌且要注意避免尿道黏膜之擦傷(請溫和地對待它)。

(1) 護理與注意事項
若欲長期留置,則導尿管裝置完成後,請每日早晚各一次(女性,要記得先用水沖洗會陰部)以水與肥皂(請用生理食鹽水或煮沸過的水)清洗尿道口。再用棉花棒沾優碘在尿道口,以轉圈式由內往外擦拭一圈(女性要將陰唇撥開,男性要將包皮撥開, 如此消毒才較乾淨)。平日要保持尿道口之清潔和乾燥喔!

導尿管要適當固定(男性固定於下腹部,女性可固定於大腿內側)。導尿管要避免扭轉、壓摺或拉扯(因為一端固定於膀胱內,硬扯會受傷)。尿袋要適時清理,勿使袋內積尿過多(六、七百就要倒掉)。 尿袋要保持在尿道口以下(否則尿液會逆流回來喔!)。此外飲水要足夠(蔓越梅汁與含維他命C之果汁可減少尿道感染的機會)。

其間若有異樣(如尿液混濁、尿道口分泌物增加、尿道疼痛,甚或發燒),則要將儘快移除舊尿管,並就醫。

(2) 併發症
導尿管在人體內留置超過一日,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尿液培養會有細菌(三日,則幾乎百分之百有細菌)故,若非需要,請避免在體內過度長期留置導尿管。
2. 單次式的導尿
要導尿時,才臨時將導尿管插入尿道。導尿管(推薦用矽膠材質)經由尿道口插入,達膀胱後可將尿液引流出來。在膀胱排空後即將導尿管拔出。此類導尿管之置入與取出,經專業(醫護)人員教導後可自行實施。此類導尿管比留置式者細但置入的過程,仍要清潔且要注意避免尿道黏膜之擦傷。

護理與注意事項
結束排尿後取出導尿管,在水中沖洗導尿管,洗淨後擦乾放回套內,以優碘藥水浸泡。優碘藥水需每週更新一次。消毒完全,保養得宜,則導尿管可重複使用,約一個月更換一次。但只限同一人使用!若無法確保消毒完全,請改用可棄式導尿管(建議,使用可棄式—使用一次即丟棄)。

導尿管間歇使用期間若有異樣(如尿液混濁、尿道口分泌物增加、尿道疼痛,甚或發燒),則要將儘快移除舊尿管,並就醫。

尿道粘膜相當敏感,因此在導尿時常會有異樣的感覺;部分BDSM實踐者喜歡這種感覺,也嘗實施之。筆者為此文之用意,旨在提醒實施者之護理與注意事項,期能減低風險。固然筆者向來尊重個人的喜好(筆者雖並不喜好之),但因導尿較具侵犯性;即便是風險較低的單次式的導尿,若未經適當訓練,仍不建議諸位自行嘗試;尤其是留置式導尿(管),更要特別小心!而且若只是體驗另一種感受,則未必要將導尿管深插通過膀胱頸,也不要長時間留置;如此侵襲性會下降,風險也會更低!導尿不見得會對病人的尿道,造成傷害。它可以是安全的,但導尿方法一定要正確。

我們追求愉悅,但也要注意安全喔!

筆者的話:

有關本人於此醫學專欄之各論述(包含之前、目前與以後),僅就BDSMer可能遇見之問題,作原則性之討論。由於醫學日愈精進,分工亦日愈複雜,且每個人的體質及情況亦可能不同,故請勿根據本專欄之討論與答問,自行診斷或處置。若有需要或不適,仍需由專業醫師親自診治。謝謝!若有進一步問題或尋求諮詢請來信:Dr. 皮繩信箱

《主奴合約》

( 1 ) 奴隸的角色

同意透過所有方法,完完全全將自己交給主人,沒有地點、時間的限制。無論在任何狀況之下,奴隸都不能任意的拒絕服從沒有危險的懲罰命令。除非情況在奴隸的否決條約權限以內(參見條約 2.)。奴隸也同意,一旦開始實行這合約,自己的身體將屬於主人所有。奴隸必須同意在本身的能力中,充分地使主人高興、滿足,因為現在奴隸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為滿足主人而存在。以下:

  1. 我想要成為由主人所支配下的奴隸,我要將自己的身體心靈及所有都交給主人,主人完全的控制我,和告訴我該做什麼,我服從主人並使主人滿意。
  2. 我提出緊縛要求,用圍巾、繩索或皮革手銬緊緊的抑制我。
  3. 我被主人羞辱和虐待,我只是謙卑的奴隸比狗還不如,我崇拜我的主人。
  4. 我因為淫穢所以嚴格的遵守紀律,主人命令:“脫褲子!”我就順從的脫下趴好讓主人打我屁股。
  5. 主人希望有馬桶奴隸為主人服務,命令:“奴隸!喝我的尿,嘴張開我想大便。”就算有如此要求我也願意。
  6. 使我疼痛是主人的目的,為了滿足主人的慾望,我願意受到任何的傷害。
  7. 我是奴隸需要接受訓練。主人將要按照主人的要求訓練我的行為舉止。
  8. 我是主人的寵物,主人有可能使我像動物一樣表現,對待我的方式也一般。
  9. 對於我的主人來說,我身體的某一些部分,是虐待、拷打和發洩的物體,例如乳頭。
  10. 我的主人極其脅迫和控制我感覺到什麼,在整個期間我將感覺到恐懼、愛、崇拜和其他的激烈情感。

( 2 ) 奴隸的否決權

奴隸握有否決權,在適當的情形之下,這權力超出主人所下達的任何命令,可以直接拒絕服從命令。但是要處於下面的環境中,才可以懇求這個權力。(Yellow字)

  1. 命令與任一現行法令有所抵觸,或有可能導致罰款、逮捕或告發。
  2. 命令對於奴隸的現實生活,可能產生極端的損害。例如:失去工作、引起家庭壓力….等等。
  3. 命令可能對奴隸的身體,產生永久的損害(參見條約 6.)。

( 3 ) 主人的角色

主人接受奴隸的身體、財產擁有的責任。因為主人長久的擁有這個奴隸,所以必須答應關心奴隸,為奴隸的安全和福利做好安排。主人也接受託付,恰當地對待奴隸、訓練奴隸、懲罰奴隸、愛護奴隸。並且以自己認為合宜的方式,來處理、使用這個奴隸。以下:

  1. 我要支配我的奴隸,和控制他每個行動,他必須願意屈服於我。
  2. 我要強迫我的奴隸屈服於我,他開始可能掙扎,但是我知道最終他將讓步。
  3. 我想要拍打或者鞭打我的奴隸,為了加以色情的懲罰。
  4. 我必須懲罰我淫亂的奴隸,他很壞應受到我的懲處。
  5. 我喜歡看見我的奴隸變裝或者全裸,對我擺出性感的姿態,我可能要他為我手淫。
  6. 我要擁有戴項圈的奴隸,他必須做我所說的任何事。
  7. 我要求與我的奴隸交換角色,他試圖控制我,但我還是征服了他。
  8. 我要把我的奴隸施加束縛,綁起來之後,就可以做我想要做的任何事情。
  9. 我要使我的奴隸處於,令人興奮的羞辱處境,或者取女性化的丟臉名字。
  10. 我要我的奴隸成為廁所奴隸,當我的馬桶。
  11. 我要用對待畜生的方式,來對待和訓練我的奴隸。
  12. 我要制定一些我發現有意義的典禮、儀式,加以訓練我的奴隸。
  13. 我有些特別的迷戀物,我要我的奴隸來迎合它。
  14. 我要玩弄我的奴隸的感情,在整個期間使得他感覺到恐懼、崇拜、性慾和其他的激烈情感 。

( 4 ) 懲處

奴隸同意接受,主人所決定的任何懲罰,無論命令認真與否。

( 5 ) 懲處的條例

懲處奴隸是受幾個設計好的、保護奴隸的條約所控制,以避免故意濫用造成無人照料的肉體損傷(參見條約6.)。懲處時必須注意到,避免產生永久的損傷,以及避免事後形成不健康的情形:(Yellow字)

  1. 在任何時候都不可以出血,有出血情況,懲處必須立即停止。
  2. 燒燙奴隸的身體。
  3. 心跳、呼吸的衰竭。
  4. 引起內出血。
  5. 喪失意識。
  6. 長時期拒絕給予生存必需物,例如食物、水、 日光。

( 6 ) 永久的身體損傷

既然現在奴隸的身體,全部屬於主人所有。主人就有責任保護,避免使這身體產生永久的傷害。在懲處的過程、或意外事故、或其他有關奴役的活動之中。萬一造成奴隸永久的傷害,應該順應奴隸的要求,立即終止這份契約。
將下列決定作為永久的損傷標準:(RED字)

  1. 死亡。
  2. 任何涉及機動性或功能的損害,包括骨折。
  3. 任何皮膚上的永久痕跡,包括疤痕、烙痕及刺青。(除非奴隸接受)
  4. 毛髮的任何減失。(除非奴隸接受)
  5. 任何永久的刺穿。(除非奴隸接受)
  6. 能導引上面所述結果的任何疾病,包括性病。

( 7 ) 其他

沒有主人的許可,奴隸不得尋求任何其他的主人或涉及其他與性有關之事與物。如有上述行為,將遭受最嚴厲的懲罰。但主人可以找尋其他的奴隸或戀人。主人可以將奴隸送給另一個主人,但是新主人也要接受這個契約的規則。若是有此情況,主人有義務告知新主人這些指定的條款,所有的規則都受此契約管制。

( 8 ) 保守秘密

在任何情形之下,未得到對方同意,此事不可告訴其他人知道。

( 9 ) 契約的修改

這份契約不可能更改!除非主人和奴隸雙方都同意。
如果更改這契約,任何的變更都必須清楚地簽名,和記下確定的時間。

( 10 ) 契約的終止

任何時候,都可以由主人終止這個契約,但絕不會由奴隸決定,除了在特別情況以外(參考 2. 5. 6. 8. 款)。若終止以後,奴隸所有物的證據,包括這個合約,都將被損毀。但所有器材、配件和財產都將屬於主人,除非主人願意共同分享。

( 11 ) 奴隸的簽名

我徹底的瞭解這個合約的全部內容,我同意和接受主人要求擁有,我的身體及所有財產,我也知道我身為奴隸將被指揮、訓練和懲罰,確實的服從。我承諾就我的能力所及,全力滿足主人的慾望。我理解我在這個合約中,除了如條約所述以外,不能取消這個合約。
簽名:poca 12/20 2001

( 12 ) 主人的簽名

我徹底的瞭解這個合約的全部內容,我同意接受這個奴隸的身體、財產的擁有權。在我的能力所及,充分地關心他。我將提供他的安全、福利,像奴隸一樣的控制他、訓練他和懲罰他。我瞭解在這種安排裡,所內含的責任,我同意不損害奴隸,因為他是屬於我的。並且我還瞭解到,不管發生何種情況,我都能夠隨時取消這個合約。
簽名:A.S 12/20 2001

附錄4:

附錄4:刑法第296條使人為奴隸罪之數則法院案例

發文字號: 法務部 (73) 法檢(二)字第 56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4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東地檢 (七十三年四月份法律座談會)
資料來源: 刑事法律問題彙編 第 2 輯 130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2 條

法律問題:甲命乙自某市之某街之街頭爬至街尾,為乙所拒,甲即以腳踢乙,乙被踢後雙腳著地只得跪下,甲並對乙稱:「如你不爬的話,我一直踢你到你在地上爬為止」,乙不得已乃該街頭開始爬,甲並跟隨在後,乙不在地上爬,甲即以腳踢乙之屁股及背後直至乙在地上爬為止,乙遂自街頭爬至街尾,為警查獲,問甲所為究係犯何罪?

討論意見:
甲說: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蓋甲踢乙使乙跪在地上,並跟隨在後,如乙不在地上爬即以腳踢其屁股及背部則係以非法方法不法拘束他人之身體,使其進退行止不獲自由,已剝奪乙之行動自由也。

乙說:認應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罪。蓋甲踢乙令其在地上爬且如乙不爬即以腳踢乙之背部及屁股並稱「如你不爬的話,我就以腳踢到你在地上爬為止」乃以強暴脅迫方法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也。

丙說:認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罪。蓋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所定「使人為奴隸者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乃指使人繼續居於不法實力支配之下,而失去普通人格應有之自由而言。(最高法院三十二上字第一五四二號判例參照)本例甲令乙在地上爬,並以腳踢乙使其跪在地上,乙不爬,甲即以腳踢乙之背部及屁股並在後跟隨,使乙居於甲不法實力之支配下且立於如「狗」等獸類之類似奴隸地位而失去普通人格應有之自由,應合於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構成要件。

結論:採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甲說為當。
按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所謂「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係指不法以實力支配他人,剝奪其一般自由,使居於類似奴隸(奴隸非祇無身體行動之自由,且其應享之法律上人格亦剝奪殆盡,而淪為權利之客體,與通常財貨無異)之地位而言。本題情形,某乙之身體行動自由,一時雖剝奪,但尚未喪失一般決定意思之自由,故不成立該罪。又某甲以強暴手段,腳踢某乙,使之跪下,並脅迫其在地上爬行,持續相當時間,核其所為,已達剝奪某乙身體行動自由之程度,縱其目的在使某乙行無義務之事,但此低度行為,應為剝奪身體行動自由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研究意見,以甲說為當。

裁判字號: 88 年 上訴 字第 22 號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等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要旨: 按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罪,必須使人居於不法實力支配之下,而失去其普通人格者應有之自由,始足當之。如僅令使人為傭僕之事,並未剝奪其普通人格者應有之自由,即與上開犯罪構成要件不符,不能律以該條之罪。

裁判字號: 77 年 台上 字第 5630 號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 民國 77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要旨: 擄掠人為奴,或擄掠人賣與他人為奴,如係意圖營利,應視被掠人年齡、性別及有無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分別適用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處斷,如並非圖利而被掠人為未滿二十歲之男女,且有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應適用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處斷。

裁判字號: 85 年 上更(二) 字第 646 號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要旨: 惟按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規定,重在保護自由,如僅施以凌虐、或時加毆責、或不給飲食之類,亦不能遽認為使為奴隸或類似奴隸。若被掠人為已滿二十歲,僅使其為奴隸而非圖利,或僅單純出賣男女與人為奴,並無擄掠情形,固與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罪相當,惟若係意圖營利,則應視被掠人年齡、性別、有無家庭及監督權之人,分別適用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處斷。

裁判字號: 73 年 台上 字第 5755 號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 民國 7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要旨: 按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所謂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係指使被害人喪失意思行動自由,居於類似奴隸之地位,與使為奴隸無異,而不拘於奴隸之名 。

裁判字號: 57 年 台上 字第 1418 號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要旨: 質押人口固為法所不許,然其是否成立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罪,仍應就其有無使人居於不法實力支配之下,而喪失普通人格者應有之自由為斷。並非一有質押人口之行為,即可推定其為使人為奴隸或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而律以該條之罪。

裁判字號: 48 年 台上 字第 691 號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要旨:
(一) 上訴人託由他人介紹將養女價賣與人為娼,而自己收受身價圖利,顯與他人犯意之聯絡,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成自己犯罪之目的,即屬共同正犯。
(二) 利用其有親屬關係而引誘服從其監督之養女與他人姦淫圖利,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妨害風化罪。雖其養女當時未滿十六歲,上訴人另又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罪,但此係法條競合,應從較重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論處。且其引誘養女與他人姦淫行為,據其養女之證述,係得其願意,故與騙誘及使人為奴隸或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不同,亦難以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妨害自由罪相繩。

裁判字號: 46 年 台上 字第 744 號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謂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係指雖非使人為奴隸而不以人道相待,使之不能自由,有似於奴隸者而言。

裁判字號: 43 年 台上 字第 156 號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罪,必須使人居於不法實力支配之下,而失去其普通人格者應有之自由,始克當之,如僅令為傭僕之事及時常毆打不給飲食之凌虐行為,並未剝奪其普通人格者應有之自由,即與上開犯罪構成要件不符,不能律以該條之罪。

裁判字號: 40 年 台上 字第 31 號
裁判案由: 傷害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40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罪,凡雖非使人為奴隸而使被使用之人受不人道之待遇,其不能自由與奴隸之地位相類似者,均包括在內。原確定事實,認定被害人係轉鬻於被告為婢,且時加毆打禁閉,並絕其飲食,果屬實情,則被告收買被害人為婢,係使服勞役,復受不人道之待遇,其虐待被害人係使其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所致,自與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單純凌虐未滿十六歲之女子,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之情形有別。

裁判字號: 25 年 上 字第 274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對於年甫七歲之養女,每日痛打,不給飲食,祇能認為凌虐行為,與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有別。

裁判字號: 20 年 上 字第 88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蓄婢固屬違背法令所禁止之行為,而其是否成立刑法上使人為奴隸之罪,應就其有無使為奴隸之事實為斷,不能僅因其名義係屬婢女,而即可推定為使為奴隸。

發文字號: 法務部 (75) 法檢(二)字第 101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高檢七十四年度轄區法律問題座談會(提案八)
資料來源: 刑事法律問題彙編 第 3 輯 194、204、257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1、225、296 條

法律問題:設有甲男以繩將已滿十六歲之乙女綁捆於其家中沙發上,使其不能動彈後外出,適有丙男造訪甲男未遇,見乙女被綁於沙發無法抗拒,竟起淫念,未得乙女同意予以姦淫,丙男所為,應如何處斷?

討論意見:
甲說:丙男雖乘乙女無法抗拒之際予以姦淫,惟丙男對乙女並未施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核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姦罪之規定有間,丙男所為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姦淫罪。

乙說: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姦罪,其立法中心意旨在於『被害婦女無法抗拒』,本件丙男雖未對乙女施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惟其明知乙女被綁喪失自由無法抗拒,且其無法抗拒又非因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情形所致,而係被人束縛手足,不能動彈,以致無法抗拒,竟予以姦淫,顯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所規定乘機姦淫之情形有別,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姦罪為宜。

丙說:丙男雖乘乙女無法抗拒之際,予以姦淫,惟其既未對乙女施以強暴脅迫,亦非乘乙女心神喪失之際予以姦淫,所為均與刑法強姦罪及乘機姦淫罪之構成要件牟,惟其未得乙女同意予以姦淫,其姦淫乙女行為,已違反人道,且姦淫之際更使乙女喪失性自由並損傷其人格,致使乙女居於類似不自由之地位,丙男所為自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使人為奴隸罪責。

審查意見:採甲說。

座談會研究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究結果,以甲說為當(參見韓忠漢先生著刑法各論二六二頁、陳樸生先生著實用刑法五三四頁)。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 (76) 法檢(二)字第 19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3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屏東地檢(七十六年三月份法律座談會)
資料來源: 刑事法律問題彙編 第 3 輯 259、529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8 條 兒童福利法 第 18、25 條

法律問題:甲男乙女夫妻生有一女丙,年方八歲,雙方離婚時約定丙由甲監護,甲竟以脅迫方法將丙押賣與歌仔戲團,甲應負何罪責?
討論意見:

甲說: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出自天然,不因人為而中斷,甲、乙已離婚,且約定丙由甲監護,但乙對丙仍享有親權,亦即乙對丙仍有監督權,甲自應負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之略誘罪責(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九七一號二一年上字第一五○四號判例參照)。

乙說:丙既已由甲監護,乙對丙既無監督權,甲之行為不生妨害家庭監督權之問題不應成罪(最高法院廿年非字第一八一號判例參照)。

丙說:除略誘部分採甲說外,甲如僅係單純以脅迫方法押賣丙與歌仔戲團唱戲,則因該行為違背兒童福利法第十八條第八款不得買賣兒童之規定,應另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與前開之略誘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從一重斷處,如押賣丙之初即知歌仔戲團將以奴工地位對待丙,則甲另與歌仔戲團之行為人共同成立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使人為奴隸罪。

研究結果:採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丙既由甲監護,乙對丙已無監督權,甲之行為不生妨害家庭罪之問題,僅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之罪,並依兒童福利法第二十五條加重其刑。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按夫妻之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督權,固不因離婚而喪失。惟本件甲乙雙方既已約定丙由甲監護,則乙對於丙之監護權,即告暫時停止(最高法院六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三九八號判例)。甲縱將丙押賣,亦不構成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之罪。核其所為,除違反兒童福利法第十八條第八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二十六條前段處罰外,如經合法告訴,並應另論以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主奴契約之合法性

◎poca

BDSM的各種名詞定義,其中主人(Master)及奴隸(slave)應該是經常普遍被使用的,甚至有些主人與奴隸基於長期關係更會簽訂「主奴合約」,約定主奴雙方權利義務之內容,以及違約之處罰等等。有些主奴契約規定極為詳細,舉凡奴隸的一切行動與意思決定都以條文列舉出來;而有些契約則是概括性表示主人擁有奴隸身體及心靈之所有權宣示而已。然而這些主奴契約在法律上又如何看待呢?其合法性如何呢?值得BDSM同好一同來探討。

在說明「主奴合約」是否合法之前,有必要先介紹一下契約基本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何謂契約?即雙方當事人合意而發生法律上效果的行為,由此可知契約成立要件有以下幾點﹕

  1. 契約之成立須有雙方當事人。
  2. 契約為雙方當事人相互為對立之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內容須趨於一致
    --如一方要約,他方予以承諾,契約因要約與承諾而成立。
  3. 締結契約之意思內容須以發生法律上效果為目的。

近代私法(指非牽涉公權力行使的法律而言)承認個人有獨立平等的人格,得以自由意思充分利用本身及週遭資源以創造、維持或豐富其生活關係。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即在於透過締結契約使得個人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藉由這些行為帶動社會整體發展,而法律對此不得擅自干涉,此即「契約自由原則」,其具體內容有四:1、締結自由;2、相對人選擇自由;3、內容決定自由;4、方式自由。惟現代法律係為多數人服務而存在,倘任由無限上綱,不僅可能妨礙到交易秩序,甚至影響社會安定,因此國家機關基於經濟及社會政策,會在一定範圍內以公權力加以干預或限制契約自由原則。換言之,法律僅得在維護公正善良的私法秩序,增進國家社會整體利益的必要下,干預私法關係的形成、防止私法關係的偏差,使私法秩序得以正常運作發展。

我國民法干預前述契約自由原則之內容決定自由,主要有二:1、合法性:民法第七十一條前段「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2、妥當性:民法第七十二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契約內容如違反此兩條之規定者,其效果為自始、當然、確定無效,任一方自不得要求他方履約,他方縱使違約,亦毋庸負擔違約責任。

準此以觀,基於當事人自由意思所訂立之主奴合約,就我國目前實務上看法,因違反「自由不得拋棄」(民法第十七條)以及有背於公序良俗(民法第七十二條),應視為無效之契約。附帶一提的是,此處所指的無效係指法律上無效而言,訂約之雙方不受「無效契約」所拘束,主人或奴隸之一方不得強制要求他方履行契約或負擔違約責任;惟基於主奴雙方自由意願之前提自動履約,在不違反刑事法規的範圍內進行BDSM的愉虐行為(請參閱「調教奴隸出於其自願得以阻卻違法?」一文),自非法律之所禁。

其次提到有關廢除「奴隸」制度,業為現今文明國家所公認,認為自由係人類與生俱來之權利,聯合國在憲章重申其對人格尊嚴與價值之信念, 任何人不得使充奴隸或奴役,奴隸制及奴隸販賣,不論出於何種方式,悉應禁止。而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亦規定「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則上述主奴契約是否有觸犯此條法律之疑慮?值得探討。

依我國實務上見解認為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所謂「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係指不法以實力支配他人,剝奪其一般自由,非但身體行動無法自由,且其意思決定自由也無法行使,從而使其法律上人格因此完全被剝奪,而淪為權利之客體,與通常財貨無異,於此情況才能構成本條之犯罪。準此,在愉虐過程中受方之身體行動自由,一時雖受剝奪(出於自願),又未喪失一般決定意思之自由(安全語safe word之設計),故不成立該罪。另主奴契約大都以「奴隸」稱之,是否可以執此契約文字而認為攻方已經觸犯本罪?依最高法院73 年台上字第 5755 號判決之意旨觀之,本罪係以行為人之目的與手段確實剝奪被害人意思行動自由為判斷之標準,並不拘泥於「奴隸」之名詞, 因此仍須就個案狀況加以判斷,並非單以契約文字即可入人於罪。

主奴合約在法律上雖然視為無效,惟合約本身即屬文書之一種,在訴訟程序上可作為物證,有其一定之證據力。一般而言,主人與奴隸在簽署主奴合約之前應該已經充分溝通,對於合約內容以及進行愉虐行為所可能產生之結果都有明確的認知,同時在過程中注意安全,如此一來在事後引發爭議之機率即大為降低;一但產生爭議,此份主奴契約必然成為雙方在訴訟上攻擊防禦的辯論焦點。通常情形而論,在告訴乃論之罪(如普通傷害罪),提出主奴合約作為物證之一方,其用意無非在於要證明他方係出於自願(承諾),倘法院採信此一物證,自可依得其承諾而阻卻違法獲判無罪判決或不起訴處分。不過主奴合約是否應該提出、對於提出之一方究竟有利有弊,還是要以實際情況來判斷。

另主奴合約如果述及到有對價之姦淫或猥褻行為的情形(嚴格來說此種主奴合約已經逾越BDSM 愉虐之範疇,而與性愛契約無異),且具體實施其內容,此時應依年齡、行為之態樣等具體情況分別依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加以論斷(有關未成年人在BDSM所牽涉到法律責任,另文探討之)。倘若雙方皆為成年人,則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從而該份主奴合約恰好作為性交易犯罪意圖之證據。

綜上所述,主奴契約因違反法律禁止規定及有背於現今公序良俗,因此構成無效契約;然而在當事人雙方基於自由意願且不違背刑罰法規之前提,作為愉虐行為之準繩及依據,自也是另一番情趣。

附錄
  1. poca與主人所簽訂的主奴合約,提供出來給大家參考。
  2. 英文主奴合約範本
  3. 性愛契約之新聞事件
    少婦簽做愛契約還債《桃色交易》真實版每周一次 少一次賠兩次
  4. 刑法第296條使人為奴隸罪之數則法院案例
  5. 段氏日玲的判決文
筆者的話:

(本文主要探討主奴合約合法性,並讓有意進行之人士能了解其基本法律原則,以保障彼此的權益,畢者站在中立之立場並不特別鼓勵或批評此行為。)

因事實狀況參雜因素多寡,每件案例都不盡相同,且「事實的判斷」本身就是一項極大的爭議,因此僅就原則性及實務上通用說法加以說明,實際判決必須依照案例詳細情形另做討論,如有疑問或尋求諮詢請來信:Dr. 皮繩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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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犬第四部 連載-3

◎阿聰

換上牛仔褲,取代迷彩褲摩擦,要飛回相遇的島。飛機起飛與降落像是週期循環般,記得才剛坐上回去的班機,此刻已經在回來的路上。人與人的相遇與分離會像這樣嗎?機場裡滿滿的廣播聲、人來人往吵雜聲,取了托運的行李便加速離開。出境處一對對擁抱的親友訴說離別相聚之殤,而迎面來的是我的女朋友還有一位朋友。「阿忠,你回來啦。」她興奮的抱住我、整個人騰空的攀在我身上。我們在調離原單位前認識的,處於熱戀期,就開始長距離戀愛。手中的背包一放,雙手緊抱住她,原地旋轉了幾圈,我的笑臉傳達多日的想念,淡淡體香和溫度讓人魂牽夢縈。她身後的他撿起了地上的背包。

從停車場開出來的車子,我和她在後座打得火熱,而駕駛座的他像是習以為常的專心開車。每一個吻和撫摸都是火柴擦過空氣著響。隨著左轉右轉,挪動著兩具身體;她的大腿勾在我身上,只差沒把我褲子脫下坐上。親吻和動作再大,他依舊只專注著開車,身後接下來會發生的事猶如預料見怪不怪。車內狹小空間,幾乎無法負荷我龐大的身體自由,我只想趕緊離開這侷限的空間。車子一路開進了百貨公司地下停車場,我們才脫離束縛。踏出車子的我整理著皺亂的衣服,從車內出來的她像是沒發生過什麼,整齊的衣裳和整理好的頭髮,我一臉訝異的看著她。「你看你!」她執著面紙擦著我臉上沾著的口紅印。「還不是你塗口紅的關係,擦乾淨了嗎?」我有些不耐煩的說著。她揉了面紙,他張開雙手等著接受。我不好意思的看著他,自己的垃圾應該自己收起來而不是交由另個人處理。後照鏡裡的脖子上還有枚清楚的唇印,「這邊沒擦著。」我指著它,正準備伸手背擦去時,她一手抓住我。「別擦了,沒差這枚。」

我們牽著手準備到樓上的餐廳。按了上樓電梯,我看著他一個人站在車邊望著我跟她,於是我開了口:「一塊來吧!」

他看著她。等著她開口說話。

「阿忠要你來,就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