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禁男體寫真不違憲 愉虐也有入罪之虞?

2004 年,晶晶書庫賴正哲因書店內販售的進口雜誌,被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刑法235條「猥褻罪」提起公訴。阿哲於是提出釋憲聲請。兩年來,經由許多人權、性邊緣、社運團體奔走,並讓晶晶付出代價,換來的卻是一次遺憾的釋憲。大法官雖肯定「性言論自由」和「性資訊自由流通」應受憲法保護,並縮減了「猥褻」的定義,卻認為刑法235條之罰則並不違憲。

對 SM 人來說更切身的影響是,釋憲文中提及的性資訊管制標準「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物品」甚至有將愉虐性資源入罪的可能。

大法官許玉秀及林子儀對此提出不同意見書。許玉秀批判本號解釋「難遮掩對少數性文化族群的歧視」;林子儀則認為本案應作違憲解釋,反對以刑罰處置散布猥褻物品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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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文及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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